音乐基地渠道合作规范

2013-12-06 00:00:00    来源:

第一部分
渠道类型及合作模式

一、 为规范渠道合作的接入与管理,提升渠道合作的安全与规范,中国移动无线音乐基地特制定《音乐基地渠道合作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二、 本规范适用于音乐基地所有开展的渠道合作。
三、 本规范将对渠道合作伙伴的接入资质及合作的规范性进行要求与管理,保障合作伙伴的健康、优质。
四、 基地将按照本规范进行渠道合作伙伴的接入与考核。同时,根据渠道合作伙伴推广产品和业务的特点及差异化的运营策略,进行分类管理,在保障合作健康规范的前提下,提升营销效果。
第一节 渠道类型
渠道合作伙伴按其类型可概括为:互联网合作渠道(WEB网站)、无线互联网合作渠道(WAP网站)、客户端软件产品合作渠道、短信渠道及其他合作渠道;
第二节 合作模式
本规范确立了与渠道合作伙伴开展合作的整体思路,通过将内容提供方申报的内容以无线音乐的各类产品形式提供给互联网渠道,渠道方对音乐产品进行推广。
第三节 名词解释
渠道合作伙伴主体:在合作过程中,渠道合作伙伴是重要的营销推广主体,允许同一公司拥有不同类型营销资源(如WEBWAP、客户端产品等)和同类型多合作资源,每个渠道合作伙伴需单独申请接入。同一合作公司接入的全部营销资源,统一称作一个渠道合作伙伴主体,以下正文中简称渠道合作伙伴。
内容提供方:简称CP,作为中国移动无线音乐基地的内容合作伙伴,将其作品上传至甲方的中央音乐平台,并许可中国移动(包括各省级移动公司)以数字音乐产品形式提供给用户使用。
第四节 解释修订权
本规范将根据渠道合作伙伴发展及合作管理需要适时修改,其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中国移动无线音乐基地。
第二部分:渠道合作伙伴资质要求

第一节 有线互联网渠道合作伙伴资质要求
1
、接入标准
1
)资质要求
Ø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法律法规,具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Ø
符合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相关政策法规,具备ICP备案资质或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
Ø
网站必须为独立法人企业,公司注册资金应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Ø
在与中国移动无线音乐基地的以往合作中无重大违规记录,无涉黄、违法等严重违规记录,未列入中移动不良信用记录。
2
)内容要求
Ø
网站内容的健康性:非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迷信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健康的互联网网站;
Ø
网站内容的实质性:网站可以正常打开、页面有实质性内容、非拼凑页面、非拼凑链接;
Ø
网站内容的丰富性。网站中有大量和网站主题相关的页面内容,组成形式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
3
)规模要求
Ø
网站Alexa全球排名在10,000名以内;
Ø
网站正式运营两年以上;
Ø
网站日均PV100,000次以上,日均独立IP10,000个以上;
Ø
网站累计有效注册客户在50000以上,日平均活跃客户在2000以上;
Ø
网站必须有相应的技术能力确保合作资源及服务器的良好运行,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展。
4
)互联网渠道合作伙伴优选接入标准
网站符合以下要求之一,即可优先考虑纳入合作范围(纳入优先考虑的合作伙伴在接入时可免于业务测试流程)
Ø Alexa
全球排名在1,000名以内;
Ø
网站日均PV1,000,000次以上,日均独立IP100,000个以上;
Ø
网站的Google PageRank值不小于4
Ø
搜索引擎收录的页面数大于3,000
Ø
网站目标客户群与所推广的中国移动无线音乐业务客户群匹配度较高。
2
、接入材料
1
)申请接入的互联网站,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Ø
网站申请基本信息表
Ø
互联网站所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有公司公章);
Ø
互联网站所属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盖有公司公章);
Ø
互联网站所属公司的组织机构证明(盖有公司公章);
Ø
互联网站所属公司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有公司公章);
Ø
互联网站所属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ICP备案资质或ICP许可证)(盖有公司公章);
Ø
《中国移动无线音乐基地渠道合作信息报备表》;
Ø
《渠道合作安全责任承诺书》;
具体引入流程,请到http://open.migu.cn/进行申请